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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星期六

第八号议题



关于特邀全国委员会委员程序的条例

宪章第七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全国委员会可以决定特邀委员;
为了使这一条款的实施规范化,具体化,为了充分体现特邀的性质,特制定如下条例:
1、因工作需要、党员的突出表现或其他原因,各功能部门、地方和分部委员会可以推荐增补委员名单。推荐部门应准备被推荐者的简历。
2、由执委会和监委会联合组成审核小组,提出名单交给执行委员会投票决定
3、须由执委会半数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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