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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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3日星期六
第八号议题
关于特邀全国委员会委员程序的条例
宪章第七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全国委员会可以决定特邀委员;
为了使这一条款的实施规范化,具体化,为了充分体现特邀的性质,
特制定如下条例:
1
、因工作需要、党员的突出表现或其他原因,各功能部门、
地方和分部委员会可以推荐增补委员名单。
推荐部门应准备被推荐者的简历。
2
、由执委会和监委会联合组成审核小组,
提出名单交给执行委员会投票决定
3
、须由执委会半数以上赞成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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