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章的修改
第十三条 本宪章的通过和修改
2、 本宪章的修改需经三个以上的地方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的提议,并经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
2、 本宪章的修改需经三个以上的地方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的提议,并经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
关于修改宪章的条款是明确的,只有未来全国代表大会或2014年可能举行的第二次特别代表大会才能修改。目前我们举行的是中国民主党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海外)第二次全体会议,没有这个修改宪章的权限。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限。
(二)关于全国委员会委员
宪章第六条第3款如下:
3、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推选国家领导人候选人,制定、修改党纲和章程,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讨论和表决各项提案。
这就是说,当中国民主党在国内能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的时候,全国委员会是“选举产生”的,是“由各地方委员会的代表团”组成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代表团名额是“根据各地的党员人数和人口总数综合决定”的,这些代表无疑是由基层党员选举产生的,具体细节宪章没有规定,原则上我认为应该是一人一票的。
宪章第六条第4款确定:
“4、 在党禁开放之前,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将由中国民主党特别代表大会和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行使。”
这里所讲的全国委员会与将来全国代表大会产生的“全国委员会”不是一回事情,是海外“中国民主党特别代表大会”产生的我们现在的“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她主要是与一党专政作抗争的工作团队,是在海外竖起民主党的旗子,打造民主党品牌的战斗团体。现在海外的全国委员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各地方的党员大群体,海外民主组织因一人一票的大民主而崩溃或陷于瘫痪的惨痛经验历历在目,选举常常成了游戏或成为被破坏力量利用的缺口。(中共在暗处,我们在明处)所以,我们目前的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1) 本宪章第5条第1款规定的各地方委员会分别推选2名委员;
(2) 本宪章第5条第1款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第一负责人;
(3) 由全国委员会决定的特邀委员;
(4) 凡曾在中国大陆因参加中国自由民主党、中华进步同盟、中国民主党而被起诉、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士,只要本人不反对,即是全国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在开放党禁前参加中国民主党的人士,经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确认并提交全国委员会通过,亦是全国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5) 中国民主党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特别代表大会根据上述原则予以确认。
(1) 本宪章第5条第1款规定的各地方委员会分别推选2名委员;
(2) 本宪章第5条第1款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第一负责人;
(3) 由全国委员会决定的特邀委员;
(4) 凡曾在中国大陆因参加中国自由民主党、中华进步同盟、中国民主党而被起诉、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士,只要本人不反对,即是全国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在开放党禁前参加中国民主党的人士,经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确认并提交全国委员会通过,亦是全国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5) 中国民主党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特别代表大会根据上述原则予以确认。
当然我认为:随着党员群体的扩大(比如美东等地),而我们2014年还只能在海外举行第二次特别代表大会,应该考虑修改宪章,制定细则完善海外组织的民主选举程序。
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按宪章的规定运行。
傅申奇
20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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